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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2-08-02 14:38
關于印發《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人保監〔2022〕15號
各縣級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鐵路辦)、水務局、行政審批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生態環境局,蘇州高新區(虎丘區)城鄉發展局,太倉港管委會交通管理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保險公司:
現將《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交通運輸局(鐵路辦)蘇州市水務局
蘇州市行政審批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蘇州監管分局
2022年7月10日
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施工總包單位)在工程所在地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農業、電力、能源、自然資源、信息產業及基礎設施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現金等形式,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方式。采用工程保證保險等形式代替工資保證金的,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實施,依托全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實行數字化、流程化的統一管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
負責具體實施的縣級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的行政區統稱為“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則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各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建項目未按規定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應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工資保證金管理過程中需要征求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意見的,相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反饋。
第七條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優化開戶流程,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保障資金安全。接到有關部門因本項目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要求查封、凍結或劃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時,應及時告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八條辦理工資保證金業務的經辦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辦理工程保證保險的保險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經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許可;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償付能力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二章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存儲
第九條各級行政審批及交通、水利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在頒發施工許可證、辦理開工備案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或施工總承包單位,發放《存儲告知書》(樣本見附件1),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備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新開工項目基本信息抄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級有關部門在發放《存儲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到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核定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辦理開工備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持《存儲告知書》、營業執照副本、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施工合同、蘇州市其他在建項目工資保證金繳存證明等,到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核定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樣本見附件2)。
第十一條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定工資保證金存儲金額并發放《存儲通知書》(樣本見附件3)。
第十二條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1.5%存儲,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交通工程存儲金額不超過(含本數)300萬元,其他工程不超過(含本數)80萬元。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蘇州市范圍內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
第十三條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接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以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蘇州市范圍內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均按0.5%存儲;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實名制用工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蘇州市范圍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額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工資保證金按2.25%存儲;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工資保證金按3%存儲;不受第十二條第一款存儲上限的限制。
第十四條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工資保證金核定期內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未發生工資拖欠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減免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征求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后出具書面審核答復。工資保證金減免審核期限不包含在工資保證金核定期限5個工作日內。
施工總承包單位自遞交減免申請之日起,工資保證金繳存期限20個工作日中止計算,在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審核答復之日恢復計算。
未申請或未通過審核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仍應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經審核降低或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樣本見附件4)的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重新辦理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備案時,該單位符合提高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情形的,應按規定標準重新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備案。
第十五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收到《存儲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施工合同、《存儲通知書》到經辦銀行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業務,與經辦銀行簽訂《存款協議書》(樣本見附件5)。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經辦銀行辦理銀行保函的(樣本見附件6),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期。工程保證保險參照銀行保函相關規定執行。
工程未完工保函或保單到期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保函或保單到期前一個月提醒施工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保函、保單或延長保函、保單有效期。保函或保單到期后未更換或未延長的,視為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辦妥工資保證金手續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存款協議書》復印件、存儲證明或銀行保函正本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存儲證明應由經辦銀行加蓋“專用款項不得擔保”字樣。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街鎮綜合執法機構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支付通知書》(樣本見附件7),并抄送施工總承包單位。
第十八條經辦銀行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按《行政處理決定書》及所附農民工工資表,直接支付到被拖欠農民工本人賬戶,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流水或保函賠付情況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工資保證金使用后,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工資保證金補存核算(包括是否應綜合提高等情形),并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補繳存通知書》(樣本見附件8)。
第二十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收到《補繳存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或辦理新保函,并在辦妥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繳存憑證或新保函正本交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新保函的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應當與原保函相同。工程保證保險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返還
第二十一條工程完工后,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樣本見附件9),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蘇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至少30日無異議后,可攜帶有關材料到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書面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施工總承包單位申請后,經書面征求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意見,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自審核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樣本見附件10)。
第二十三條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使用銀行保函的,自審核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工程保證保險參照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街鎮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通過網格化管理加強對轄區內在建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存儲情況的排查檢查。對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備案的工程項目,加大排查檢查力度。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經核實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加強與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溝通,通過增加或調劑人員編制、招聘社會化人員等方式充實人員力量,安排專人從事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的,要依法追責。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第十三條“發生工資拖欠”的情形確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街鎮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有書面記錄)或被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不良記錄;“拖欠金額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標準確定為發生拖欠金額50萬元以上、涉及人數20人以上。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印發前,已按原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包括降低、免于存儲),繼續有效至工程完工,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期間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按本細則實行使用或補足等手續;新開工工程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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